广东切换
新闻
外商投资法落地 广东外资再迎利好
2020
01/10
11:42

本报记者 张李源清

新年伊始,《外商投资法》落地,为广东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法治保障,必将产生引进外资的“磁吸效应”,推动广东形成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

提振外资企业在粤投资信心

当前,广东正大力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作为外资投资大省,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低迷的大背景下,仍是最受瞩目的投资热土之一。

数据显示,2019年前11个月,广东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项目)13147个,实际利用外资1424亿元,增长3.3%,规模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同时,来粤投资的外资新项目呈现高端、创新、智能的特点,为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截至2019年11月底,广东省实有外商投资企业17.85万户,户数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稳居全国第一。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广东体改研究会副会长彭澎也认为,新法落地将进一步提振外资企业在粤投资信心,“一是缓解贸易冲突的影响,外资在很多领域可以进入、独资;二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中,机遇与投资环境的改善会形成互动;三是有利于恢复外资通过香港进入广东的信心。”

“新法给予外资企业进入原先属于限制性投资的领域,比如放宽甚至取消了外资在汽车制造业、金融业、保险业等领域的股比限制。”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系教授林江指出,这将进一步促进和扩大外资企业在广东相关领域的投资。

应细化五年过渡期安排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三法”同时废止,但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有业内人士提醒,广东各地政府、各领域职能部门在实际推进的过程中,还应尽快就实施具体规章与细则作出进一步细化和阐释,以助企业在过渡期得到更明确的指引和指导。

林江也认为,这将对广东现有外资企业管理制度产生一定影响,“尽管有五年过渡期,但五年之后企业结构将发生较大改变,要么按照公司法,要么按照合伙企业法重新构建企业治理结构,从而对外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林江分析指出,特别是在上述三法框架下,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更倾向于保护小股东利益,导致公司决策出现分歧时,大股东无法顺利推进公司决策,但新法给予了外资企业大股东对企业进行重组、收购、兼并的权利,这让外资企业运作更具空间、拥有更多的商业机会。

林江表示,在原有三法框架下,广东外资企业的跨境资金进出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根据新法,外资企业可以合法地把利润、资本收益等汇出境外,这增强了外资企业继续投资广东的积极性和吸引力,也给包括广东自贸区在内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样本。

广东开展地方性立法探索

据了解,目前广东已开展地方性立法探索,正争取尽快出台《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同时加快完善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政策措施,把实施《外商投资法》、“外资十条”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高质量利用外资的制度体系。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也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根据《外商投资法》,在广东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两个新变化:一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无需再向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二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须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此外,在广州、深圳和珠海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办理流程由当地另行制定。

对此,彭澎建议,未来粤港澳大湾区、自贸区、深港合作等都势必需要依据《外商投资法》作出适当调整:“以大湾区为例,一是正在开始的外资外企注册与内资一样,实行‘国民待遇’;二是进一步探索高管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三是在自贸区诉讼中可以选择适用香港法律,目前前海已在探索。”

“广东的地方立法可能会更侧重在市场准入、财税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从而叠加‘外资十条’的政策优惠,让广东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更为看重的市场和投资地。”林江进一步建议,广东应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吸引国际跨国企业到广东设立企业总部基地,同时配套出台广东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法,并将之作为新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律和法规;此外还应注重对外资重大项目的跟踪推进工作。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