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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拟出台政策允许宅基地在集体内部流转
2013
08/06
16:31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于8月5日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长为一个月。相关允许宅基地在本镇、本集体内部相互买卖政策在送审稿中得到了体现。而如若该办法获得通过,意味着今后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

送审稿指出,只要符合需要分户、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外来人口落户、村庄改造搬迁等情况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送审稿的规定,可以购买本镇、本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送审稿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在“有条件放开”的同时,送审稿也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

据悉,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再申请宅基地。

不过,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可以永久持有。送审稿指出,若出现宅基地闲置两年、建新屋不拆旧屋、已迁入新村、户口迁移、使用权人死亡等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送审稿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也将被禁止申请新的宅基地。

对于送审稿提及的农村宅基地将可以在本镇、本集体内部流转政策,相关分析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目前所提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可理解为针对转户农民宅基地的政策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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