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广东省文化厅近日出台了《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04年文化部命名第一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2006年广东省文化厅命名第一批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来,经过近10年的发展,广东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已发展至100多家。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广东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缺乏科学战略规划和产业导向,缺乏统一管理,缺乏全省性创业服务和公共服务平台,出现了同质化竞争的状况。
新出台的《办法》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评定设定了具体条件,要求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营机制等。此外,该《办法》重点提出,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比例须达到60%以上,或文化产业总产值与营业收入之比占园区总产值和营业收入之比的60%以上;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组织健全的专业机构;园区须具有功能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等硬条件。其中,针对以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重招商、轻服务”的问题,《办法》首次将建设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作为申报条件的硬性指标。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园区管理引入退出机制,对省级园区实施考核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予摘牌。
为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扶持,经认定的园区,将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