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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2013
09/17
16:04

一、投资建设优惠

(一)用地方面

1、对投资超5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用地计划尽快报省给予专项安排。

2、工业园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3、工业园工业用地 “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后,原则上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当地工业用地类别以最低价挂牌出让。

(二)用电方面

工业园生产用电按照省物价局批复汕尾市电价标准的基础上,按平段、高峰段和低谷段电价标准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0元的优惠电价执行。

(三)用水方面

1、凡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企业,免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2、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

3、企业工业用水价格按当地工业用水价格下调20%收取。

二、收费减免优惠

(一)进入工业园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期间,给予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和排污费除外)。涉及有关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本级政府职权内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二)企业员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本市级标准执行;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48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奖励与融资支持

(一)对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①企业投产第一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20%给予奖励。②企业投产第一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投产第二、三年按其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③企业当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3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投产第二、三年按其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转移产业及企业的信贷投放。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产品开发

对工业园新授牌的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的企业,除省政府的资金奖励外,园区管委会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或10万元奖励。对企业开发名牌、名标、新技术和新产品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支持服务。

五、提供优质服务

在工业园管委会设立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投资者服务承诺制和违诺投诉制。

更多优惠政策参照《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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