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深圳市龙岗区投资,不仅可以享受全国适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而且可以享受深圳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工业、交通、农、林、牧等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後,生产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当年减按10%的徵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徵税期可申请延长三年。既是先进技术企业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由企业选择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於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给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开展"三来一补"
开展"三来一补"的产业政策与全市产业政策相一致,积极鼓励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全工序配套生产的专案,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等资源占用大的专案,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专案。
凡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经三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十年而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於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後,可以在国内销售;"三来一补"企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制成产品後出口。
3.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圳市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1)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
a.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在其立项、注册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鉴於国家已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产品的,其内销计划直接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由市政府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後,作为海关徵税的依据,不再核发内销批文;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b.经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100%内销。
(2)统一有关服务价格标准
a.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电价标准收费。
b.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外资机构和企业在深购买、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
c.在深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在深从业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置物业的外籍居民和在深留学的外籍学生,在市内医院、诊所等收费标准,与境内居民相同。上述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可以享受境内居民医疗服务价格待遇。
d.上款所列人中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到市内各旅游景点旅游,享受境内居民价格待遇。
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逐年增加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
2.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 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於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於补偿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馀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末净资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