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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茂名市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3/08
21:44

一、税收优惠

凡国内外投资者来本市工业园区投资,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外商兴办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自建从落成之月起,所购买的从买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3年;港澳台兴办的企业免征房产税5年。免征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继续定期给予免征。

(二)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后可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石油、天然气、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不在此列)。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在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及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在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山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核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在山区县兴办的“三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的40%。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八)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所得税。

(九)积极支持来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对被外经贸部确认并授予进出口企业编码的各类企业以及经省政府审批的进出口企业承接的来料加工进出口业务,免征其加工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

(十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和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发[1997]37号文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发[1999]37号文规定的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用地优惠

本市工业园区按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基准地价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优惠价格。

1、出让。投资石化工业园区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以6万元/亩的优惠价出让(包括完善手续),使用年限50年。出让款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分期支付。

2、租出。投资石化工业园区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2003年租用土地按2元/平方米收取租金,租用标准厂房按每月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以后年度按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物价指数上浮幅度来递增,租用期为3-30年。

允许投资者采取先租后购地的办法。出让款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分期支付,或者以建设项目每年增加市本级财政收入按一定比例抵扣,具体的分期支付方式和抵扣比例由石化工业区管委会决定

三、 供电优惠

1、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新办项目用电优先照顾,收取用电安装工程利润的60%。

2、本市工业园区对装设变压器容量315KVA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峰谷平电价。(附茂名市电价价目表)

3、凡进入市三级工业园区的企业,用电报装供电部门不收任何报装费用,报装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4、对报装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的用户,采用专变高压供电方式,供电部门出资将10千伏高压线路安装到企业围墙边;对报装容量在50千伏以下(不含50千伏安)的用户,采用公变低压供电方式,供电部门出资将380伏低压线路安装到企业围墙边。

5、对园区内的工业用电,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

6、供电部门对园区内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特殊服务,服务标准高于社会服务承诺。

四、供水优惠

凡是茂名市区供水网络范围内新办私营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水价格从企业投资之日起3年内按到位水价每立方米优惠0.10元;建筑用水按到位水价每立方米优惠0.20元。(附茂名市自来水价目表)

五、规费优惠

凡进入本市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仅依法征税,免收茂名市地方政府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服务优惠

1、互联审批。申请人在本市工业园区内申请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变更登记,其经营项目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的,纳入互联审批范畴。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工作在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的协调下,实行“工商受理、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政务流程。

2、免费代办。茂名市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一站式” 免费代办服务,即无偿协办或代办手续(包括立项、工商登记、海关商检、各项报批等手续)。

3、特事特办。对于重大项目、急办项目,市投资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特事特办服务

4、市投资服务中心和市外经贸局积极协调符合条件企业向上级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5、市投资服务中心督察办公室、市投资服务中心督查科和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息,也欢迎企业上门投诉,及时查处企业投诉。

6、跟踪服务。茂名市投资服务中心积极主动为投资企业提供跟踪服务,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7、对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申请出国(境)给予支持,注册资金50万元、每年交纳税金3万元以上或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其法人代表及业务骨干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出国以及港澳证件。签证有效期可放宽至1年至3年。

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申办多次出入境签证。

9、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及国内客商在我市投资办实业,年纳税2万元,可以入户1人为市区非农户口,但最多不超过20人。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其系亲属入户市区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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