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发[2002]7号)
为扶持山区经济发展,加快山区建设步伐,促进山区增大经济总量、增强财政实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山区县新投资兴建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先缴纳后按比例列支返拨;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返拨80%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返拨50%给企业。利用原有企业属行政划拨性质土地新办生产性企业(项目)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返拨企业80%;或继续保留其划拨土地性质。
二、山区县新办企业(项目)筹建和试业期间,免收属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须交费的,企业确有困难时,报经县同意可实行缓交。
三、鼓励山区县镇的引资项目在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肇庆(高要)金渡工业园落户建设。对山区县镇引进到肇庆高新区大旺工业园落户的企业(项目),在土地使用上享受与园区其他企业相同的优惠待遇;引进到肇庆(高要)金渡工业园落户企业(项目)所占园区土地的地价差补偿另定解决办法。市工业园区对山区引进落户的企业(项目),采取“统一征税,分税管理,分级享受”的办法,税收地方所得80%划归引资方县级财政,20%归企业属地本级财政;相关经济统计指标如投资额、产值、出口额、企业税利等原则上归引资方口径统计。
四、建立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拓宽镇级可支配财力收入渠道。以2001年度镇域企业缴纳增值税县级库收入为基数,县财政对乡镇新发展各类企业(包括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招商引资异地办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县级库收入超基数部分,按40%—60%划拨归乡镇财政收入。
五、支持非公有林业企业(个人)承租、受让公有林场和兴办林业生产加工基地,其育林产品达到成熟期后,优先准予砍伐。对新造林一次在1000亩以上的个人和10000亩以上的企业,经林业部门核准后给予返还育林基金50%、维简费80%的优惠。鼓励各种林业产权进入市场有偿交易和加快流转。
六、在原缴纳农业税的耕地改种后,其产品又适用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可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两税之中选择其中一种缴纳。原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合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产品,可按不同环节分开征缴农业特产税。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的农林产品,经县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收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应纳税农林产品实行按最低适用税率征缴。
七、从2003年至2005年,对列入市计划的重点“三高”农林项目、产销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化经营其他项目的贷款,由市财政给予贴息。市财政每年除原定安排全市200万元外,新增100万元用于山区县镇经审查确认后的项目贷款贴息。
八、从2002年至2005年,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镇村特别是贫困农户外出劳务人员实用技能培训补助。每个山区县每年定向组织劳务输出技能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按每个受训人员每年一次200元计拨培训补助费。市和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出计划并指定专责单位承办培训,培训补助费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
九、加强市直部门对口扶持山区建设。在“十五”计划期间(下同),实施以下工作:①加快培育山区农业龙头企业,每个山区县每年选定2个示范点,以1年内达到市农业龙头企业确认标准为目标要求,由市、县农业部门联合挂钩对口帮扶;②按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每个山区县每年选定2个乡镇为先行点,以当年内实现自然村通达公路为目标要求,由市、县交通部门联合挂钩对口帮扶;③加快列入市计划重点的中心城镇建设,每个山区县规定2个镇,以2年内完成示范中心城镇建设规划和基本设施框架为目标要求,由市、县建设部门牵头,城建各有关部门(规划、市政、环保等)联合挂钩对口帮扶;④山区消灭宜林荒山、治水和水土保持、水库老移民安置困难大、任务重的地方,每个县每年选定1 个镇,以2年内改变荒山和生态落后面貌为目标要求,由市、县林业和水利部门分别挂钩对口帮扶。市县上列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挂钩对口帮扶项目责任单位,应拟订具体方案报市、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十、对热心支持山区建设,积极向山区引荐资金(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个人,除按《肇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肇发[2001]26号)规定的引资奖励标准给予兑现奖励外,依据其实际引入资金到位额或税收贡献大小,每年推选若干名额由市、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山区县镇,山区县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肇庆市中心区内的山区镇可参照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和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政策措施若与上级政策有悖,应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