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关于印发〈惠州市科技局 惠州市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科字〔200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资金是大亚湾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进技术成果转移扩散,促进全区科技事业发展所使用的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 科技资金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再大亚湾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科技含量高的企事业单位。
(二)在大亚湾区内落户,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推进作用并有财税贡献的,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科技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
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区财政部门
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条 资金支持项目包括:
(一)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技术标准化、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
(二)产学研合作项目、产业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专业行业协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符合我区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各类科技项目;
(四)其他精管委会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可获最高额度,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的中介委托、专家评审以及科技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费用在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科技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市科技计划项目规划和指南,选择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符合资金资助条件的单位选择项目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属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市、区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大亚湾区科技项目申报(任务)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软件及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新药证书、通讯和电力入网证、生物和农业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五)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查新证明、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一)、(三)要求的内容,还需提交电子版。
第九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区科技主管部门在3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条 技术研发资金一般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二)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三)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第十二条 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资金的审批和核拨:
(一)申报项目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技术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立项技术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资助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后,联合发文下达科技项目,核拨科技资金。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费是指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简介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区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技术研发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的费用应不超过申请资金的50%(平台建设项目除外)。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费,指科技发展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
第五章 研发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研发项目行程的研发成果,其产权归属按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对技术研发成果进行推广的义务。如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推广研发成果的义务,区管委会有权决定推广研发成果。
第二十一条 技术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科技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