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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产业园企业孵化管理暂行办法
2013
03/09
14: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推进大亚湾科技创新产业园(下称科创园)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园区的孵化企业引进、管理、服务由区科创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企业是指与区科创中心签订孵化协议的企业。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企业入园孵化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以自主研发创新为主;产权(含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惠州市及大亚湾区鼓励发展的产业范围内,优先支持石化、精细化工、新材料、电子和汽车等领域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 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主要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保证能在科创园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三) 入园项目技术含量高,能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四) 项目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

(五) 企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具有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六) 注册地址应在科创园内,并在大亚湾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章 入园申请

第五条 孵化企业入园申请流程:

(一) 孵化企业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 区科创中心对孵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 对符合入园基本条件的孵化企业,区科创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孵化企业进行公示;

(五) 区科创中心发文同意申请孵化企业入园孵化;

(六) 获批准入园孵化的企业与区科创中心签订企业孵化协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孵化企业申请入园孵化需提交的材料:

(一) 孵化企业申请表;

(二) 企业工商、税务资料正本和复印件,企业资信证明,知识产权证明或技术合作协议、产品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注册企业不须提供);

(三) 企业法人、负责人、股东、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技术职称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属留学人员的还要提供留学人员身份证明(含护照、国外学历证书、留学归国人员证明);

(四)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三年发展计划、对场地面积、水、电等的要求);

(五) 公司章程;

(六) 其它辅助材料。

第四章 企业管理

第七条 在孵企业孵化过程管理及服务由区科创中心负责,实行年度考核管理制度。

第八条 评估考核程序。

(一) 企业提交评估考核材料;

(二) 区科创中心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 根据提交的评估考核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四) 形成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九条 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 企业年度总结报告;

(二) 企业基本情况表、上年度财务报表、人员花名册;

(三) 企业评估考核自查表;

(四) 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8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并报区主管部门。在孵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 不遵守区科创中心管理规范,拒不报送相关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不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三)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在孵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项目立项、转移至工业园区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 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区科创中心将给予书面警示;

(三) 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区科创中心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孵化协议,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五章 毕业条件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的孵化期为三年,符合以下条件可毕业:

(一) 期限条件:

1.凡进入科创园接受孵化3年内的企业,可申请毕业;

2.企业毕业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按新的经济契约关系继续挂靠在科创园,但要符合科创园规划,并按需进行调整;

3.经过3年孵化仍达不到毕业条件的企业,办理结业手续,与区科创中心解除合同关系,终止孵化协议。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的,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 产品条件(应至少达到一条):

1.产品系自行开发或已买断专利和技术产权的,有一个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并已形成批量生产;

2.高新技术产品须有省级及以上鉴定证书,并按产品行业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确保产品质量。

(三) 综合经济效益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达15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不低于30万;

2.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均达到150万元以上,或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3.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4.企业上年利润不低于5万元,当年净利润率不低于15%。

(四) 企业行为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2.孵化期间接受区科创中心的监督和检查,遵守区科创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3.在孵企业年度考核,应连续三年合格。

(五) 内部管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企业法、公司法、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明确的职权;

2.有符合国家企业法、公司法和本企业职工利益一致的企业章程;

3.有较健全的项目、财务、人事、经营、生产、质量及科技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适合本企业发展的科、工、贸一体化经营管理模式。

(六) 人员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人员,在企业发展中有相应的决策能力和经营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有专职且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

4.企业人才结构比例合理。

第十三条 在孵企业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提出毕业申请,提交毕业审核表。 区科创中心组织专家对在孵企业进行毕业评审认定;通过评审认定的,由区科创中心报大亚湾区管委会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从事研发生产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发展前景良好,创新型高新技术项目,经区科创中心初审、专家评定,报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孵化资金10-20万元的资助(对于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项目不少于15万)。

第十五条 孵化企业经区科创中心评审确认,可享受房租补贴(第一、二年补贴100%,第三年补贴50%)。

第十六条 经区科创中心推荐并经国家、省、市批准立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大亚湾区优先给予配套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经申请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孵化企业,从被批准之日起,按年度考核成绩给予在孵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奖励。

第十八条 在孵企业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大亚湾区各项科技计划和享受专项资助,择优推荐申报市、省、国家项目。

第十九条 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协调提供法律、科技情报、管理培训、企业诊断、财务审计等咨询服务,有形及无形资产评估、专利代理、仪器设备进口、产品检测等社会中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协调提供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商务办公场地租赁;会议、展示、洽谈、餐饮服务等商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孵企业中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协调提供推荐贷款、供求担保、参股经营、风险投资、短期合作等服务。

第八章 协议中止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孵企业,区科创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科创园各项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改正者;

(五)未能在科创园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应缴服务费用的;

(七)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创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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