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办〔2011〕4号
第一条 为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和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科研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程序。
(一)拟设站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到申请单位调研、考察;协助申请单位填报《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做好相关的设站筹备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与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管理办法和协议书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优惠政策。
对2010年1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给予每个工作站20万元启动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设施建设。
第七条 进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给予每名博士后科研人员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并按《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2008〕45号),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津贴。
(二)获得“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和“广东省优秀博士后奖”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分别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和3万元配套奖励。
(三)在我市非公有制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可委托市或县(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
(四)博士后科研人员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随博士后科研人员一起流动,优先办理惠州市城市居民户籍。博士后科研人员配偶的就业原则上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负责联系安排,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可报所属市、县(区)组织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
(五)博士后科研人员子女户籍没有迁入本市,需转入本市公办小学、初中学校读书的,享受本市户籍人员义务教育政策,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转入本市公办高中学校读书的免收择校费。
(六)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申报省、市科技奖励,博士后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列入惠州市科技计划。
(七)博士后科研人员完成企业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博士后科研人员出博士后工作站后留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年以上(含5年)工作合同的,按《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号),享受相应的住房、社保等待遇,并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500 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组织、科技、财政部门和市人才办等单位应密切配合做好人才津贴和扶持资金的申领和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