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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深圳保税区优惠政策
2013
03/09
20:15

【税收】

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以及在区内流转的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企业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在销往国内市场时,按其进口料件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保税区内加工增值部分不计征进口税。

5、加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增值税。

6、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油料、管理设备及其零部件、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征收的优惠。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10%计征。

8、企业从事保税性质加工,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9、保税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可以自由流转,开展保税货物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对保税区内的仓储货物,转口货物不收取海关监管费。

【业务运作】

1、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每半年向海关办理总体备案手续,待海关审核批准后,企业自行打印备案清单进出口即可。

2、加工企业开展保税区加工业务,可以采用区内自行加工、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等形式。企业进口用于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收保证金,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3、经海关批准,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以从非保税区口岸或另一保税区进出境。

4允许企业从事大宗保税生产资料的交易业务;允许企业和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保税区内开展商品展示、展销活动。

5、境内境外的投资者都可以在区内成立贸易公司,从事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风贸易、兴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贸易及各类中介业务。

6、企业可以经营进口货物、转口货物、过境货物、出口货物、转关货物、展览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它货物的保税仓储业务。

7、允许企业在保税仓库内对保税货物进行分装、包装、分级、刷贴标签等商业性加工。

8、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从事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以及为开展上述功能服务的相关业务。

【金融、外汇及其它优惠政策】

1、企业的外汇收入实行自愿结汇,可以存入区内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

2、区内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

3、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到境外,区内企业都不输外汇核销手续;货物从区外进入保税区的,由保税区外的企业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持代理协议将外汇原币划转区内企业。

4、保税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理,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

5、境外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境外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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